三、瑕疵判定的標準。

最常見的三大瑕疵,也就是「事故車」、「泡水車」、「營業車」,
其他還有「贓車」、「權利車」等等,消費者怕買到而人心惶惶。

甚至也有滿多人主張,認為中古車的風險很大,
因此中古車完全不應該碰,要買車就直接買新車。

這種因噎廢食的想法,是有些太超過比例了,


  

像「泡水」的定義,其實在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中,註明的很清楚。
通常來說,只要水淹超過門檻,淹進車內來了,就算是。
但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,淹一半,還是整個滅頂,當然有差別。

因為泡水車不能買的主要原因,在於它的電路系統,
進了水相對來說容易生銹,而使得訊號傳達困難,會出現毛病。
通常車子的主要線路都會經過車內底盤,部份車種的行車電腦也埋在這。

泡水車的狀況,並不是很即時性發生的,
有可能半年甚至一年之後,才會開始出現,
像各個感知器時常發生故障,動不動就跳故障碼等。

附帶一提,汽車美容及中古車行,經常會把引擎室洗的亮麗,
但是引擎室有許多線路,即使用的是防水材質,仍難保線路不會進水,
「沖洗引擎室」這個行為,其實就跟泡水也沒二樣了,只是看不出來。

所以看起來乾淨,其實並不是件好事,引擎室都會有正常的髒汙狀況,
像是事故車,只要看它某個部份特別新,就看的出來;
泡水車網路上一堆教學,都是看有沒有泥沙殘留,
但正常泡過水整理過,怎麼可能讓不懂車的新手都看的出來?
您會認為洗乾淨的沒問題,還是正常髒的沒問題?

  

這篇的重點,並不在於事故車及泡水車的辨別,
畢竟這個網路上很多更專業的分享,說的太細會混淆本篇目的。

泡水車,引發糾紛的部份較少,而營業車也是。
泡水車數量其實並不算很多,加上它的判定其實相當困難,
即使是德國萊茵,也不敢說一定看的非常準確。
營業車的話,是太容易判斷了,留下的痕跡相當明顯。

經常被使用合約書話術帶過的,是「事故車」。

上面的youtube影片中有提到,警察機關判斷「重大事故」時,
會發函給監理機關做記錄,而登記為重大事故的車輛,是無法過戶的。

這是法律上明定的重大事故標準,而重大事故車就無法過戶了,
這不就跟權利車一樣,簽在合約書上,有跟沒有一樣?

目前對事故車的定義,有眾多說法。

公認的事故車定義,照行政院定型化契約內容,如下:

所謂『重大事故』,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、變速箱、懸吊系統
或車體主要結構﹝如大樑、門柱、底盤、車頂﹞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。

簡單的說,就是車體的樑柱,包括水箱架、ABC柱、底盤前後樑,
只要有受損修復的痕跡,就算是事故車。

而「受損修復」這個動作,通常都是要把金屬燒熔之後折回或接上,
我個人稱之為「熔接」,也是我個人簽訂合約書時判定事故的標準用詞。

外界常以「碰撞」一詞來做解釋,但個人以為並不那麼確實。
因為碰撞的定義太廣泛,擦傷保桿叫碰撞,車身接1/2也叫碰撞
客戶可能在簽訂合約的當下,認為中古車小擦小碰難免,可以接受;
但是事後發現曾經有切接過的痕跡時,卻因為合約書上註明了,
「此車曾發生過碰撞,己告知並無異議」,從而失去權利,是很可惜的。


四、交易細節補註事項。

除了買賣間的資訊,以及瑕疵的定義之外,其他還有很多項目。

這些項目,其實同樣有很多沒有在行政院的契約範本裡的,
比如說雙方的保證保固項目,還有收取車主證件時的保管期間責任等等。

下面來就幾個細項來做說明:

車價的議定

 通常如果有說明「辦到好」,則談好的售價,
 是包含過戶的稅金、代辦費、規費、強制險等,連同車價一起算在內的。

 一般標明的車價,則不含這些項目。
 但是,如果買方要加保第三責任險之類的,那就不含在辦到好裡面。

 而稅金的分擔,多半以月份來計算,因為過戶要繳全年度稅金,
 所以如果三月買的車,賣方負擔1~3月的稅金,買方負擔4~12月的。
 這是個使用者付費的認知基礎,而過戶的同時也必須將違規的罰單繳清。

保固的內容

 所謂的保證、保固事項,包含里程數保證,應該要載明於合約裡。
 這是最多人在買中古車時發問的項目,但卻經常被忽略。

 這個部份也包涵了,如果是瑕疵車的話,它的狀況是什麼?

 前面水箱架有碰撞,雙方引導實車看清楚現況,詳細註明在合約中。
 此車曾經做過營業車,談的價格雙方合意,也寫明附註在上面。

 這裡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部份,就是引擎、變速箱的保固了。

 曾經有聽過案例,在保固期限內引擎出問題,
 對方卻推說「只保固引擎外殼」,旁人聽來好笑,當事者一定很幹。
 在實務案例之中,經常被一句使用者人為因素造成,就被打發掉了…

 或許,這個「使用者人為因素」,也應該有個明確的界定範圍,
 我自己的標準如下:

 未依里程及規定換油、換未符合規範油品、冷車急催油門、他廠維修、
 事故、水箱蓋或機油蓋未蓋、引擎內進異物、未注意儀表板故障燈號等。

 中古車畢竟是中古品,要求新車的標準是不對的,
 一邊壓價格,一邊又要求保固,這對車商來說相對也不公平。

 這部份的參考標準,可以參照我另一篇文章:購車預算認定標準建議

 另外,議定降一些車價,而車商不負責保固,這也是很常見的。
 這時候,通常是寫明「現況交車」,表明不做後續的保固責任。

 而在註明的保固項目之外的小問題處理,這通常不會立約保固,
 畢竟這也是有很多活動空間的,就我個人的經驗裡,
 客戶回廠被偷拔零件的也有,新胎開1500公里就磨平回來的也有,
 十幾年的老車,要求要全車整理到跟新的一樣,這標準也太高。

 這中間就容易產生糾紛,而要講清楚也太困難,就不多做陳述了。

證件的收取

 畢竟不是每個人,在買車的時候都有空一起去監理站過戶,
 而需要辦車貸的話,證件可能就需要離開一段時間。

 現代人很怕證件被拿去做什麼別的事,因此合約上註明也是必要的。

 通常註明的是保管時間、證件類型、用途,如以下範例:
 「甲方收取乙方身份證、健保卡,供車輛貸款過戶用,自5/24日起至5/30日止」

包含的配件

 比如說答應要裝什麼東西,但當下車況沒有裝上,
 那麼這些配件的部份,就要寫明補上。

 像是想加裝DVD,或是希望幫忙換正時皮帶,做大保養等等。

 但這部份就算是買賣雙方自由心證的事了。

 


五、買賣過程的注意事項。

最後,我個人再補註一些細項。

這些項目跟合約書可能沒什麼關係,但卻可能是賞車時應該注意的部份。

買賣合約是雙方一式兩份,共同簽訂的,
因此單方要做修改,理論上不太可能,因為要二份一起修才行。
但也曾經聽過有案例,直接在客戶面前拿筆自己寫自己的,
客戶的那份紅單,遲遲不給。

在簽訂合約的時候,必須要看清楚看仔細,再簽上名字。
而簽完之後,應該要看緊合約,除非經過雙方同意,否則不得做增減。
如果有寫錯字,也應該在旁邊簽名為證。

另外,「訂金」「證件」,算是同意買車時需要交付的東西,
在沒有確定購車之前,除非對車行非常有信心,交付出去是有風險的。

在交付訂金的時候,必須有個觀念,
在民法上,訂金的用意就是確保賣方的權利。

因此,若在付訂之後,因為可歸因於買方的原因,而交易不成,
那麼賣方,是有權利全額吃掉訂金的。
除非在簽訂收訂契約的時候,有註明考慮期,那是他話。

像我個人算是滿常收到尋車的訂金,那麼在接case的時候,
都會將項目需求先議定好,包含尋車的期限等等,
在收訂的時候,先簽一份收訂合約;
而尋到車,整理完交車的時候,再簽一份賣車合約。

買賣合約這事,其實也沒必要看的這麼嚴肅。

無非就是白紙黑字,大家說清楚講明白,該寫的寫上去;
幾個重點抓住了,那麼雙方也就輕鬆愉快,不會有糾紛產生。

這二篇簽訂合約的教學文,算是針對幾個經常產生糾紛的點做討論。
另外還有個銀行分期的部份,也可能是糾紛點,
但銀行畢竟是買賣契約之外的第三方,那就不適合放這篇了。

這篇對於守本份的車商來說,應該是有正面效果的。

也祝福各位辛苦尋車的朋友,能順利尋到滿意的愛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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