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簽訂合約最高原則:口說無憑,白紙黑字。

在網路上翻找中古車買賣的糾紛案例,滿多都是因為雙方的認知不同,
導致在事後就變成羅生門的案件,沒有個判斷的依據點在。

在事後發生糾紛,所剩的依據也就只有合約書上載明的契約內容。
這也是許多不懂法律,而且不熟中古車交易的朋友經常忽視的點,
在糾紛產生之後,發生投訴無門的事。

教學之前,個人要先做個強調。

契約書的簽訂,是一項「保護買賣雙方」的事情,
「交易」這個行為,應該是在雙方都清楚認知的情況下完成的
合約書的法律責任,是避免因「故意」而造成不當得利的侵權行為。

相對來說,即使售出之車輛有瑕疵,但雙方合意買賣,
車況的程度跟當初說好的,沒有太大的誤差,並沒有刻意隱瞞,
購車買方於事後反悔,告上法院,那麼合約也是有保護賣方的,
因此將合約書妥切地寫好,確實是對買賣雙方都有利的。

行政院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

這是行政院推出的定型化契約,但市面上實際在用的車行著實不多…
曾經詢問賣合約書的商家,問說有沒有可覆寫的定型化契約可以買,
商家給我的回答是:「那個賣的不好,所以收起來了。」

相當多應該注意的事項,在這份定型化契約裡都說明的很清楚,
個人也非常建議,買賣之前先看過這份範本,注意一下定義跟項目。

但使用定型化契約,就一定真的比較有保障嗎?

或許它的條目較多,寫的較為精細,
但簽訂時沒有注意到重點,還是沒有意義。

之前就有版友把剛買的中古車開來檢查,判斷疑是事故車未告知,
經過德國萊茵鑑定後,證實的確是事故車沒錯,
但因為合約書有註明了,導致求償無門…
這起case,用的正是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書!

下面就是幾項,在簽訂合約時經常被忽視的部份。

一、簽訂合約的對象。

在簽訂買賣合約的時候,賣方統稱甲方,買方統稱乙方。

但是,甲方是車行、車行老闆、業務、還是車主?

乙方是購車車主親簽?還是親屬代簽?
或是車掛A名下,使用人其實是B呢?
又或者只是第三人幫忙買車,而買受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?

 

這個,也是個經常出現糾紛的點。

最常見的避責方式,就是車行都請賣車業務簽合約書,
發生糾紛的時候,就把責任都推到業務身上,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。

而合約書上並沒有載明車行,亦即沒有實質證據來證明此車是車行賣的,
倒楣的是業務,賺錢的是老闆,這算是滿常見的情況。

(應徵中古車行業務時,這部份也是個重點,責任歸屬要跟老闆談清楚,
 賣一台車的薪資沒有多少,但售後事尾卻是自己承擔,就不划算了。)

簽訂合約的時候,並不是只簽上名字就可以,還需要統一編號。
個人來說,就是身份證字號;商家來說,就是營業登記統一編號。

如果是業務簽定,那麼除了附上業務的簽名及身份證字號外,
還要補上車行的資訊,統編要寫,公司的大章或發票章最好要蓋。
畢竟在買賣這個行為上,買方心中的賣方確實就是這間車行無誤。

相對來說,買方如果是代簽,也必須註明清楚,
在買受人的欄位,除了簽上代買人的個人資料以外,車主資料也要留的。

一份連買賣雙方簽訂人是誰,都搞不清楚的合約,就沒有任何存在價值了。


二、車輛資訊的標明。

最常見的是「出廠年份」,有些會以年式來替代混淆。

合約書上並不一定要強調權利車的項目,
因為權利車不能夠過戶,買的只是使用它的「權利」而己。

「引擎號碼」跟「車身號碼」在行照上都會標明,
最好將它如實寫在合約書上,以避免有換到贓車變造零件的糾紛產生。

 

 

在07年前的車款上,通常會發生的是引擎號碼變造的狀況。

而07年改款後的車型,在防偽上做的更加細緻,
一些主要零件,像是變速箱上,就會有奈米顆粒,標註這台車的號碼。
回原廠保養的時候,就可以查到資料。

所以並不一定是整台車被偷去磨號碼變造借屍還魂,
也可能是車輛在維修的時候,貪便宜直接換上殺肉件而吃上官司糾紛。
這部份是什麼情況,也需要做個釐清的。

另外,驗車期限也是個曾經聽過有糾紛產生的案例,
交車時車商沒有先驗好,而新車主不知道期限,從而過期;
驗車過期是會吃上九百元的罰單的,這部份也還是要做個提醒。

無論如何,交車時對照行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的資料,都是相當必要的。

(續下篇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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